岳陽華容法院:乘客因未系安全帶被交警劃定承擔事故次責,法院如何判?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 作者:甘柔 時間:2024-11-18 20:35:00湖南長安網訊(通訊員 甘柔)近日,岳陽市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23年5月,饒某駕駛小車的過程中,遇李某駕駛的小車相對行駛過來,導致兩車相撞,坐在李某小車后座未系安全帶的蔡某受傷,蔡某因此產生經濟損失共計155668.94元。
華容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次事故中饒某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蔡某因未系安全帶,應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李某無過錯,不承擔事故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中,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某系因乘坐機動車未使用安全帶,忽視交通安全而被劃為次要責任。但蔡某作為汽車的后排乘客,并未實際駕駛車輛,亦未干擾駕駛員駕駛車輛,其未使用安全帶的行為與該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無因果關系,蔡某不應承擔事故責任。再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饒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靠道路右側通行,且超速行駛,忽視交通安全,李某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可知饒某的違法行為系造成該案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故應認定饒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雖蔡某未系安全帶的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無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事故責任,但事故責任并不當然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蔡某的行為增加了自身的危險,客觀上也造成了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過錯,故蔡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李某作為駕駛員,對后座乘客未盡系安全帶的提示義務,對于蔡某的損失應酌情承擔5%的責任,剩余75%的責任由饒某承擔。該案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法院在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審查時,應當對交通事故認定的制作程序及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對實體內容的審查需要結合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調查過程中的證據材料以及相關交通法規(guī),判斷各方當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違章行為,以及違章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關聯等。該案中,因蔡某未系安全帶,交警部門在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時,給蔡某劃分了次要責任。但結合事故成因來看,蔡某作為乘客,其未駕駛機動車,亦未干擾駕駛員駕駛,其過錯僅在于未系安全帶,這一過錯與該案事故的發(fā)生并無因果關系,因此該案中,法院不宜將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作為民事賠償的依據。雖然蔡某的過錯與事故發(fā)生無因果關系,但其過錯增加了自身的危險,與自身財產損失的擴大有因果關系,故應自擔一部分民事賠償責任。為保護自身生命安全,也為避免陷入相同的法律糾紛,乘客也應牢記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自覺系好安全帶,安全出行防意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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