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簽名未注明身份 能否認定為共同借款人
文章來源:湖南法治報 作者: 時間:2024-01-23 09:59:45被告甘某某在借條上簽名時未注明身份,原告傅某某要求認定其為訴爭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原告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駁回原告傅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甘某某與蔣某某(2021年過世)合伙承包了一個工程。2015年9月,被告甘某某(乙方)作為合伙代表與案外人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合伙期間,蔣某某向原告傅某某借款20萬元,原告傅某某按照蔣某某的指示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20萬元匯入案外人吳某某的銀行賬戶。蔣某某向原告傅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條載明借到傅某某現(xiàn)金20萬元整,月利息2%。擔保人劉某某。被告甘某某在借條左下角的空白處簽字。借款后,原告傅某某多次找蔣某某催要借款。2017年9月7日,蔣某某在借條上備注“本息兩次還清”。蔣某某過世后,原告找被告甘某某催要借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8年2月14日,甘某某向項目部提交的“付款申請單”中載明“用于歸還傅某某借款本息(部分)”,該筆款項原告傅某某已經(jīng)收到。原告傅某某認為這筆10萬元的款項是用于歸還蔣某某欠她的其他借款,不是本案訴爭的20萬元借款。又查明,本院電話與劉某某聯(lián)系,劉某某表示甘某某系訴爭借款的共同借款人。
湘陰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被告甘某某是否系訴爭借款的共同借款人。首先,本案20萬元借條上蔣某某的簽名居右,注明為“蔣某某(條)”;劉某某的簽名居中,注明為擔保人;甘某某的簽名居左,未與借款人蔣某某寫在一處,甘某某在借條上也未注明其身份,向傅某某承諾還款的亦是蔣某某,甘某某又不予認可其為共同借款人,故根據(jù)借條所載明的內(nèi)容不能證明甘某某系訴爭20萬元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傅某某負有繼續(xù)舉證證明甘某某為共同借款人的責任。而傅某某提交的甘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向項目部提交的付款申請單,雖付款的理由為用于歸還傅某某借款本息(部分),但傅某某與甘某某在訴訟中均認可該付款申請單中的工程款是用于償還蔣某某個人所欠傅某某的債務,與本案訴爭的20萬元借款無關。故付款申請單不能證明甘某某為訴爭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因劉某某還系訴爭借款的擔保人,劉某某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其陳述證明力較低,且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故劉某某的陳述不足以證明訴爭20萬元借款系蔣某某與甘某某的共同借款。
其次,雖然訴爭20萬元借款發(fā)生于甘某某與蔣某某合伙期間,該期間的資金大部分由蔣某某籌措,但傅某某是將訴爭20萬元支付到了吳某某的銀行賬戶,而吳某某的該銀行賬戶不是甘某某與蔣某某合伙期間的專用賬戶,其資金往來不全部是甘某某與蔣某某合伙期間的資金往來,還包含了蔣某某與傅某某之間的個人資金往來。蔣某某在借款當天和次日通過取現(xiàn)的方式取出199980元,該取款記錄無法證明蔣某某將該筆款項用了于其與甘某某合伙項目。不能證明20萬元系甘某某與蔣某某合伙期間的共同債務。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傅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傅某某對該判決不服向岳陽中院提起上訴,岳陽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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