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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法楓景?每月案例薈|衡陽市“總對總”價格爭議糾紛訴調對接經典案例

 文章來源:紅網 作者:周玉平 李曉龍 吉言軒 時間:2024-01-27 12:19:35 

紅網時刻 通訊員 周玉平 李曉龍 吉言軒 衡陽報道

近年來,衡陽中院和市發(fā)改委價格認證中心探索并加強涉價格爭議糾紛“總對總”訴調對接工作,雙方指導全市法院和價格認證中心,在買賣合同、離婚析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yī)療事故、物業(yè)服務合同、網購等涉民生領域的糾紛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訴前聯動調解工作。涉價格爭議糾紛“總對總”訴調對接機制,除涉及人格、身份等人身權益糾紛不便介入調解外,其他凡涉及財產價值爭議的均能納入調解范圍,該訴前調解具有解紛期限短、成本低、關系易修復、專業(yè)公道等顯著優(yōu)勢,矛盾化解成效明顯?,F將10件訴前成功調解的典型案例予以編發(fā)。

案例一

祈福請香引糾紛 價格調解促言和

基本案情:彭某等4人到南岳衡山旅游祈福,在景區(qū)某香炮店購買了7份環(huán)保香。彭某與其他香客交流后認為自己購買的環(huán)保香性價比不高,遂要求店家退貨退款,店家以環(huán)保香作為祈福用品已經出售且外包裝上已有彭某等4人的簽名為由拒絕彭某。彭某遂向南岳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商家返還購香款。

調解過程:南岳區(qū)人民法院將該案委派給南岳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訴前調解。該中心調解員利用自身專業(yè)優(yōu)勢,從環(huán)保香的市場實際價格出發(fā),對退賠金額進行了核定。人民法院聯合價格認證中心反復多次分頭做了當事人工作,最終在多方努力下,店家將買香款全部退給了彭某等4名游客。

典型意義:南岳作為國家5A級旅游景區(qū),買賣環(huán)保香的糾紛經常發(fā)生。商品在景區(qū)周邊價格與市場價格差異較大,如何在保證商戶正常利潤的同時保障游客的消費者權益是本案調解成功與否的關鍵。該案例是全國首例涉旅游價格爭議“總對總”訴調對接案件,也是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該案的成功化解,對于提升景區(qū)旅游環(huán)境和消費者權益保障,實現價格爭議糾紛調解便民化、常態(tài)化、高效化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案例二

婚后財產割不清 專業(yè)析產助好散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與被告周某于2001年登記結婚,雙方先后生育3個女兒,周某重男輕女思想嚴重,經常對李某惡語相向,有時還動手打罵李某及三個女兒,嚴重影響了三個孩子的身心健康。多年來,李某忍辱負重,原、被告曾多次協(xié)商離婚未果,李某曾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判決不予準許。2021年,周某外出做生意,兩人遂分居。2023年,雙方的大女兒21歲,二女兒19歲,小女兒16歲,李某起訴周某至石鼓區(qū)人民法院離婚。

調解過程:在征得李某同意后,石鼓區(qū)矛治中心將此案轉訴前調解。矛治中心多次致電周某,周某同意離婚,但因離婚是李某提出的,遂要求女兒全部由李某撫養(yǎng),李某凈身出戶。最終,在反復做工作基礎上,雙方對其他的存款及債務等分割達成一致意見,但對共有的4間安置房的價值評估有較大出入。在摸清雙方的真實想法后,石鼓區(qū)法院迅速將案件委派至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調解,該中心的專業(yè)調解員通過市場調查,客觀合理核算安置房的實際市值,最終讓當事人平心靜氣地簽下了調解協(xié)議。

典型意義:憲法保障公民離婚自由。在無調解和好可能或雙方均同意離婚時,婚姻已名存實亡。如何緩和夫妻雙方的矛盾,實現好合好散的目標是確保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關鍵,也是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保障。為此,石鼓區(qū)法院迅速聯系市價格認證中心,由該中心對夫妻財產價值給出專業(yè)意見,最終使雙方劍拔弩張的緊張關系得到了有效緩和,真正取得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例三

摩托車撞上垃圾轉運車 公道價格息紛爭

基本案情:張某駕駛摩托車遇李某駕駛垃圾車對向行駛相撞。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李某要求張某對其車輛維修費承擔賠償責任,因雙方多次溝通未果,李某遂訴至衡山縣人民法院,法院在征得李某同意后,轉訴前調解。經溝通,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李某車輛受損的維修費應是多少,隨后法院將案件委派給衡山縣價格認證中心調解。

調解過程:衡山縣價格認證中心受理后將案件委派給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張某表示愿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對李某提供的維修清單及各項費用表示異議。調解員對事故車輛進行現場勘驗,針對維修清單耐心細致地逐條逐項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解釋和說明,綜合車輛使用年限、市場價格等因素通過核算給出科學、客觀、公正的評估價格。最終,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以該中心的評估價格作為調解基礎,秉著“各退一步”的原則,雙方很快在調解員主持下簽署調解協(xié)議。

典型意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涉車損的案件,關鍵在于車損價格的認定,有了價格認證中心的專業(yè)認定,增加了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讓人民群眾對“物”的價值和價格一清二楚,有效縮短糾紛化解時長,大為節(jié)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矛盾糾紛源頭化解效果。

案例四

小小快遞起賠償 價格認證速解紛

基本案情:江某網購的商品由快遞員肖某負責派送,肖某未經江某同意將快遞存放在社區(qū)快遞超市,后快遞丟失。江某要求肖某賠償其快遞損失費用和精神損失。雙方對賠償金額協(xié)商不成,江某遂起訴至祁東縣人民法院。法院將案件委派至祁東縣價格認證中心調解。

調解過程:祁東縣價格認證中心受理委派案件后,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對所購商品的價格和價值進行了全面分析和評估。最終在調解員“背靠背”多次溝通下,通過釋法說理,說服快遞公司賠償江某快遞丟失費用,李某當場兌付了賠償金,江某撤訴,雙方握手言和。

典型意義:近年來,快遞服務合同糾紛越來越多,本案訴前的成功調解,對當事人來說,權益能更快兌現,更加省心、省力、省錢;對法院來說,讓本就“案多人少”的法官們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實現繁案精審;對價格認證機構來說,能更好地發(fā)揮價格認定的專業(yè)優(yōu)勢,免費為雙方提供精準的價格意見,將涉價格爭議糾紛化解在萌芽,實現了多方共贏的良性局面。

案例五

物業(yè)費繳納有異議 公正定價護和諧

基本案情:業(yè)主羅某因一直未入住,且對物業(yè)公司的服務有異議而拒絕支付物業(yè)費。物業(yè)公司因催交多次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收到起訴狀后,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將案件委派給耒陽市價格認證中心。

調解過程:耒陽市價格認定中心特邀調解員接到案件后,充分發(fā)揮專業(yè)優(yōu)勢,針對物業(yè)費和物業(yè)服務耐心細致地逐條逐項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解釋和說明,綜合物業(yè)費用及物業(yè)服務條款、市場價格等因素通過核算給出評估價格。雙方當事人均同意以該中心的評估價格作為調解的基礎,最終雙方當事人在評估結論的基礎上很快達成調解協(xié)議,矛盾糾紛順利化解。

典型意義:價格爭議調解處理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價格管理部門積極融入“大調解”工作體系,其專業(yè)優(yōu)勢的發(fā)揮,可以有效縮短案件審理時間,大力提高調解效率和質量,極大地增強了調解的公信力。

案例六

債權轉讓履約難 價格認證來幫忙

基本案情:王某因工程項目向衡陽某公司購買干混砂漿,雙方簽訂了《預拌干混砂漿購銷合同》,衡陽某公司依約向王某提供了干混砂漿;經雙方結算,王某尚欠54萬余元未付。衡陽某公司將該債權轉讓給原告胡某,胡某經過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雁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過程:雁峰區(qū)法院將案件委派給衡陽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調解,市價格認證中心制定了多聽(聽當事人意見)、多想(想當事人的訴求、目的和擔心)、多征求(征求當事人和法院意見)“三多”的調解策略,充分利用自身優(yōu)勢,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和顧慮,最終促使雙方以分期履行的方式達成調解協(xié)議。

典型意義:本案法律關系雖不復雜,但后疫情時代很多中小企業(yè)面臨嚴重的困難和挑戰(zhàn)。如果盲目判決、執(zhí)行有可能導致本能自救的企業(yè)跌入破產的深淵。為此,法院特轉訴前調解并吸納價格認證來助力,這一訴調對接模式高效、低成本地化解了涉企糾紛,有力優(yōu)化了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案例七

網購商品未付款 價格認證巧止爭

基本案情:中鐵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臺上向漳州某公司采購一批材料,漳州某公司一共發(fā)了四次貨物,后者亦出具了相應的增值稅發(fā)票,雙方對貨物的價格并無爭議。由于貨物分多次發(fā)送,各批次付款時間亦不相同,雙方對違約金計算產生分歧,故中鐵某公司遲遲未支付剩余的款項及違約金。漳州某公司催收多次未果,遂訴至珠暉區(qū)人民法院,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法院將案件委派給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市價格認證中心接受委派后,詳細聽取了各方的意見,對雙方爭議的貨款及違約金具體數額進行逐項分析、釋明、核對。最終根據雙方意見,提出了雙方均同意接受的調解方案,雙方在線上簽署了調解協(xié)議,并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典型意義:疫情期間,漳州某公司負責人身處福建無法到場,貨款的數額與違約金計算又非常復雜。價格認證中心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遠程、便利、高效的特點,組織雙方進行線上調解,通過調查研判,核算違約金的合理價格區(qū)間,最終讓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順利化解爭端。

案例八

疫情下無奈違約 公道價格巧化干戈

基本案情:2021 年,某商貿公司為加大銷售力度,約定由原告李某、王某等9人采購購物卡作為帶訪激勵禮品。某商貿公司分別與李某、王某等9人先后簽署了3次以上的合作協(xié)議。李某、王某等9人均按照合同約定的型號與規(guī)格將對應數量的禮品送交至某商貿公司處,并經商貿公司簽收確認,但商貿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款項。李某、王某等9人多次溝通某商貿公司,要求其及時履行付款義務,但某商貿公司一直借故拖延付款,故成此訴。

調解過程:蒸湘區(qū)法院收到李某、王某等9人的集體起訴狀后,主動溝通并建議訴前調解。李某、王某等9人同意,法院遂將案件委派至市價格認證中心。該中心調解員在背靠背溝通中,了解到某商貿公司承認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是事實。雙方均有進一步合作的意向,只是囿于疫情原因,某商貿公司資金未回籠,按合同兌付款項確有實際困難。調解員進行市場調研,對禮品的實際價值及包裝價值予以厘清,并將某商貿公司的實際困難及進一步合作的意向反饋給了李某等9人。李某等人表示理解,并作出讓步。最終雙方重新約定分期還款方案,某商貿公司與李某等9人簽署了長期合作協(xié)議,并承諾給予李某等9人一定的分紅利潤。雙方愉快地簽署調解協(xié)議,并加強進一步合作。

典型意義:市價格認證中心在專業(yè)、中肯禮品價格基礎上,促使商業(yè)合作伙伴重修良好互信關系,不僅一攬子化解了9起購銷合同糾紛,也成功預防潛在的企業(yè)經營發(fā)展風險,為企業(yè)順利平穩(wěn)度過疫情考驗作出了司法應有的貢獻,獲得了雙方當事人的極力稱贊。

案例九

基層涉農無小事 詢價意見定紛爭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衡陽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與祁東縣石亭子村村民黃某達成協(xié)議,某光伏公司租用黃某家樓頂安裝光伏發(fā)電板。某光伏公司將材料運至黃某處,對材料進行了初步施工。爾后,黃某因家人反對不同意繼續(xù)安裝。雙方因終止履行合同后的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某光伏公司訴諸法院,要求黃某賠償損失。該案案情較為簡單,關鍵在于涉案損失的價格認定。

調解過程:該案一度陷入訴訟僵局,如果對外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價格認證,必定會增加訴訟成本,拖延辦案周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黃土鋪法庭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后,依托人民法院調解平臺“總對總”委派至調解機構--祁東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處理。祁東縣價格認證中心調解員接受委托后,與承辦法官、村干部到安裝現場查勘了解情況,并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但雙方仍分歧較大。因祁東縣價格認證中心不受理民事案件的價格鑒定,在再次征得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向祁東縣價格認證中心發(fā)送《詢價函》,由價格認證中心具有資質的評估師對該案出具客觀、公正意見。祁東縣價格認證中心接受詢價函,經過研究決定,最終就該案折損價值出具了《詢價回復函》。2023年5月10日,承辦法官在開庭前與原、被告反復溝通,某光伏公司與黃某在庭審前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完成現場兌付。

典型意義:此次委派過程中,祁東法院依據法治思維和方式,全力整合資源,有效引導當事人在法治軌道上主張權利、解決糾紛,不僅緩解了法院的辦案壓力,更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解紛效率。下一步,祁東法院將在“總對總”框架下,繼續(xù)努力搭建多渠道糾紛調解工作室、訴源治理工作站與“總對總”特邀調解組織溝通的橋梁,實現“線上+線下”雙軌調解、“基層+基層”聯動調解,將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初始狀態(tài),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努力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法律的效率和溫度。

案例十

醫(yī)患糾紛易激化 價格認證息風波

基本案情:2022年1月,任某在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辦理住院,診斷為“膽囊息肉,肝囊腫,腰椎術后”。2月,任某做腹腔鏡下膽囊切除,術中疑似被誤傷十二指腸,后轉為開腹手術。衡陽市健康委員會委托衡陽市醫(yī)學會做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鑒定未能給出明確結論。根據分析意見,任某認為醫(yī)院存在重大過錯,故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100萬元。該案案情清晰,由于鑒定書未形成明確意見,雙方對責任承擔存在較大分歧。

調解過程:衡陽市醫(yī)療委員會將該案推送給石鼓區(qū)法院,在征得任某同意后,案件轉訴前調解。因雙方預期差距較大,為妥善處理,該院邀請市價格認證中心和醫(yī)調委共同參與調解。經梳理任某病例資料,查實任某患膽管消化道痿,隱匿性特別強,醫(yī)療風險同意書上有任某的簽字。從情理法的角度出發(fā),在法院主持下,市價格認證中心和醫(yī)調委的調解員分頭做任某及醫(yī)院的工作,經多輪反復溝通,醫(yī)院最終同意適當賠償任某的損失,雙方簽署調解協(xié)議,任某保證不再就本次醫(yī)療事件追究醫(yī)院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案情較清晰,但涉及醫(yī)療事故糾紛,若處理不當,可能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石鼓區(qū)法院及時將案件推送至訴前調解,并聯合市價格認證中心、醫(yī)療委等專業(y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最終將矛盾化解在初始狀態(tài),避免了矛盾激化,也防止了更大的社會輿論風險。在觸及敏感話題、存在輿論風險的涉價格爭議糾紛時,法院主動吸納各方專業(yè)調解力量,以柔性手段溝通雙方,能最大限度將矛盾消弭在初期,實現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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