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在車上吸“上頭電子煙”,車主被追究刑事責(zé)任
文章來源:紅網(wǎng) 作者:肖依諾 劉思思 譚菲 時間:2024-06-13 14:13:43紅網(wǎng)時刻新聞6月13日訊(記者 肖依諾 通訊員 劉思思 譚菲)毒品是社會公害,有一些人認(rèn)為,只要自己不制毒、販毒就不是犯罪。其實不然,向他人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也是犯罪。近日,犯罪嫌疑人顏某就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攸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24年3月期間,顏某在購買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后,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小轎車上吸食,被公安機關(guān)現(xiàn)場抓獲,后對幾人進行尿液檢測,檢測結(jié)果均呈陽性。
檢察官提醒,“上頭電子煙”不僅“上頭”還“上刑”。2023年9月11日,國家藥監(jiān)局、公安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將依托咪酯列入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依托咪酯自列管后(在中國境內(nèi)批準(zhǔn)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藥品制劑除外)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毒品,非合法濫用依托咪酯可能涉嫌犯罪,切勿以身試法。
那么,如何算是刑法上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檢察官指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容留,是指允許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場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提供的場所可以是住宅、居所或者租住房、酒店、酒吧等固定場所,也可以是輪船、汽車等交通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容留行為既可以主動實施,也可以是被動實施;既可以是有償行為,也可以是無償行為。因此,如果發(fā)現(xiàn)吸毒人員在自己所屬場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堅決予以制止并及時報警,以免淪為吸毒窩點而被追究刑事責(z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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