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榴蓮團伙出來搞事?看《反有組織犯罪法》如何收拾他們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 時間:2023-01-11 12: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組織犯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本法所稱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實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義務,國家依法對協(xié)助、配合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將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納入考評體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三十五條,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執(zhí)行機關應當依法從嚴管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應當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異地執(zhí)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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