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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雨湖區(qū):20元釣魚費引爭執(zhí) 檢察機關(guān)調(diào)和不起訴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wǎng) 作者: 時間:2023-04-07 23:15:23 

湖南長安網(wǎng)4月6日訊  “20元釣魚費差點讓我們犯下大錯,感謝檢察官的努力調(diào)解,現(xiàn)在我們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暴力不能解決問題?!苯?湘潭市雨湖區(qū)檢察院組織調(diào)解了一起因釣魚費用引起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督促雙方達成和解后,當事人終于松了口氣。

去年11月,沈某和宋某相約到某釣魚場釣魚,一個多小時后兩人收桿準備回家,釣魚場老板找二人收取釣魚費。沈某提出不在釣魚場吃飯,是否能優(yōu)惠20元,但老板表示是按時間收費,與是否就餐沒有關(guān)系,不給優(yōu)惠。

“當時也是在氣頭上,非要爭個高低?!鄙蚰痴f,他和朋友當場和老板發(fā)生口角,兩人準備收桿走人。老板見狀攔住兩人,隨后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推搡中老板被打至骨折,后經(jīng)鑒定老板所受損傷為一處輕傷和一處輕微傷。

案件移送雨湖區(qū)檢察院提請逮捕時,承辦檢察官認為本案系因偶發(fā)事件引起輕傷害案件,沈某和宋某的主觀惡性不大,認罪態(tài)度較好,雙方有和解的可能。為更好化解雙方矛盾糾紛,檢察官積極主動地與雙方進行多次溝通,悉心說法釋法,耐心聽取意見。最終,在檢察官的努力調(diào)解下,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由沈某和宋某賠償釣魚場老板13.6萬元,老板表示諒解,并出具了諒解書,承辦檢察官對沈某和宋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在訊問沈某和宋某時,兩人后悔莫及,愿意認罪認罰,在聽取釣魚場老板的意見時,釣魚場老板也大度地表示諒解了兩人。據(jù)此,承辦檢察官從積極化解社會矛盾,落實少捕慎訴刑事政策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方面考慮,對兩人作出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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