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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向株洲市傾倒鋁灰 8人獲刑!

 文章來源:株洲日報 作者: 時間:2023-02-24 11:58:43 

為節(jié)省處廢成本,產廢單位在未核實第三方資質的情況下交付危廢鋁灰,后續(xù)無處廢資質的個人將鋁灰從廣東省輾轉傾倒至淥口區(qū)鄉(xiāng)鎮(zhèn)土地,嚴重污染當地環(huán)境。近日,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該起污染環(huán)境案。

2021年3月,清遠市某公司負責鋁灰處置的工作人員楊某明知毛某無鋁灰處理資質,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梁某甲、原法定代表人梁某乙均未審核毛某的資質便同意楊某以該公司的名義與毛某簽訂鋁灰處置協(xié)議,并分三次交付鋁灰處置。

毛某伙同馮某處置涉案鋁灰、馮某伙同其他同伙三次將約127.46噸鋁灰從清遠市跨省傾倒至淥口區(qū)龍?zhí)舵?zhèn)、朱亭鎮(zhèn)等地,第三次傾倒時被村民制止,三次實際傾倒約97.4噸。

經認定,案涉鋁灰應按危險廢物管理。經鑒定,三次傾倒鋁灰造成的當地環(huán)境損害實物量化包括財產損失、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和事務性費用,共計69萬余元。

淥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清遠市某公司和毛某等8名被告人違反國家管理制度,排放、傾倒鋁灰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huán)境罪。綜合該案犯罪情節(jié)、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悔罪表現(xiàn),一審依法判處被告單位單處150萬元罰金;判處8名被告人一年一個月至二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不等的罰金;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17204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周某、侯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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