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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新車受損嚴重,保險公司卻以費用過高為由拒絕維修?判了!

 文章來源:湖南長安網(wǎng) 作者:陳肖思 時間:2023-08-13 22:00:08 

湖南長安網(wǎng)8月10日訊(通訊員 陳肖思)新車上路沒多久就發(fā)生車禍,導致車輛受損嚴重,事后理賠時,保險公司卻以維修費用過高為由不便進行定損維修,并主張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事故發(fā)生前的車輛價值進行全額賠付,且車輛殘值歸保險公司。那么,車輛受損程度是否達到全損條件?車輛殘值又如何處置?保險公司究竟要賠付多少金額?請看今日案例。

2020年11月22日,小張為自己的新車在保險公司購買了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88422.4元。2021年4月18日,小張駕駛車輛時因操作不當撞上限寬石墩,致使車輛受損,小張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小張支出拖車費2000元。事后,小張通知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定損維修,保險公司卻表明因維修費用過高不便進行維修,小張遂訴至本院,保險公司則辯稱其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車輛事故發(fā)生前的價值進行全額賠付,且車輛殘值歸保險公司所有。

另查明,小張在起訴前委托相關機構(gòu)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確定車輛損失為259000元,小張支出鑒定費3000元。保險公司對該結(jié)果不服,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經(jīng)本院委托鑒定,車輛事故前價值(不含購置稅等)為270584元,車輛維修費259000元,殘值為70000元,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1000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車輛是否達到推定全損的條件,案涉車輛殘余部分如何處置,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經(jīng)本院委托鑒定,案涉車輛維修費已比較接近事故前價值,修復車輛不符合經(jīng)濟性原則,鑒定機構(gòu)也在鑒定意見中推定該車報廢處置,本院予以采信,推定案涉車輛損失為全損。雙方未就案涉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處置達成一致意見,均希望取得案涉車輛殘值,結(jié)合案涉車輛現(xiàn)停放在某4S中心待修,實際由小張控制的事實,案涉車輛殘余部分應由小張?zhí)幹?。在案涉車輛推定全損的條件下,小張投保車損險時,雙方是按照車輛實際價值約定保險金額為288422.4元,并據(jù)此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288422.4元予以賠付。此外,案涉車輛殘余部分由小張?zhí)幹?,應扣除殘?0000元,即保險公司實際應賠付小張218422.4元。小張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拖車費2000元、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鑒定費3000元,均為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均有相應發(fā)票證明其實際支出,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賠付。

綜上,保險公司應賠付小張車輛損失保險金218422.4元、拖車費200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223422.4元,車輛殘余部分歸小張?zhí)幹?,保險公司所支付的鑒定費10000元由其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車輛受損后的維修費用接近事故前的價值,維修難度大,也不符合經(jīng)濟性原則,可以推定全損,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予以全額賠付。在雙方均表示希望取得車輛殘值的情況下,結(jié)合車輛目前停放位置,由實際控制方處置較為妥當。拖車費、鑒定費均為保險事故中的必要性、合理性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p>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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